在座的衛福部代表非常清楚,絕對不是在條文裡面,尤其是要參考CRC、CRPD、ICCPR的General common,而且以第6條為例,像General common的最新版本其實非常詳密,法務部的中文版出來了,這是非常詳密,很多時候是他們的解釋跟詮釋,而這一種解釋跟詮釋,如果已經有大法官的解釋就算了,如果都沒有的話,某種程度,中選會就要自己實質做解釋,這個條文究竟能不能阻擋這個公投,或是這個公投符合?我個人來看,在國際人權公約實質上已經高於一般普通法律,而被大法官屢次援引作為違憲審查基準的情況之下,是實質意義憲法的情況之下,這不是合憲性審查,什麼才是合作憲性審查呢?所以這個問題如果事後有爭議的話,應該不是進入行政訴訟,而是直接到大法官那邊,但是大法官不想理,這是目前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