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賴處長所說的,「立法原則」是不是可以作為一個已經成熟的違憲審查標的,其實是有爭議的,因為舉一個例子來說,大法官的審查,其實為尊重民意,通常採合憲解釋原則,不輕易宣告違憲,能夠合憲解釋的範圍內來做合憲解釋,以這一次公投12案,其實標的本身已經預留,還是主文本身已經被改到,包含最後中選會加上理由書,已經改到還是有可能將來縱算是專法,仍符合第748號婚姻綁上的情況之下,如果那個送去違憲審查的話,大法官會說這不能投嗎?我自己也存疑啦!應該不至於,因為是可以解釋為「最後的法案可落實至符合748號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