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認為第一個是成員的問題。第二個,是審查或者是幫助提案人能夠順利提案?這是不一樣的。因為像國外會有一個公投辦公室協助,會提案的有很多面向,像有一些學者、公民團體,但有一些民眾也想提案,但是可能不具這樣的專業時,我們公投法不是應該要幫助公民更能夠提案成功嗎?這部分的機制是沒有被建構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