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點,除了剛剛呼應中選會賴處長的說法,世界各國的立法例裡面,假如有限制的事項,我看到的例子是財政、租稅、預算、人事、薪俸,當然還有一些國家有特殊背景,因此增加一些項目,但是就教育議題而言,我首先表達我的立場,對公投第11案,我自己從2005年開始擔任教育部性平會的委員,到現在已經14年了,就同志教育的立場而言,我個人認為提案的內容,其實明顯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不符,不以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