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界限在哪裡?怎麼劃?只有按照公投法現在很明確劃出來了,劃了哪一些?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這個是很明確劃出來的,這個實質內容是不可以的,其他包括提案事項、提案要瞭解其爭議等等,有一些形式上的限制,但是實質的只有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這一些大家就比較明確了,比較不明確、比較含糊的部分,是所謂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序文,他是怎麼規定的?「全國性公民投票除憲法規定外……」,就是憲法規定的事項之外才按照公投法來做,這個是什麼意思?我們的解讀是,憲法規定事項不能來公投,所以你整個憲法架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等等的整個憲法架構,不應該進行公投,不僅是憲法規定的領土變更公投跟修憲公投,除了這個公投之外,其他如果有涉及憲法規定的公投都不可以的,這個是我們的解讀、我們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