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管是間接或者是直接,按照我們憲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然後按照第17條的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現在看起來是這個是我的權利,要怎麼提就怎麼提,應該管不了我,但是我們回頭又看到在憲法第136條又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也就是公投的行使並不是毫無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