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認定內涵不充足,我舉一個比較具體的案例來看,在聚焦方向第一點跟第二點,其實都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可以公開的例外情形,但這都是比較抽象的判斷標準,要怎麼樣去認定,還是要有一些實際的案例去形塑一個判斷的標準,我們才有比較辦法適用,如果單看文義的話,像社會矚目案件,比如媽媽嘴案、南港小模命案,這個是不是矚目案件?當然是。但是如果認定是矚目案件,後面所有的東西都倒出來給媒體,其實新法的部分還有規定什麼可以公開、什麼不可以公開,都可以處理這樣的情況,但是還是不夠充足,因此還是要有後續檢討、後續形塑判斷標準的機制,而且要讓每一個偵查業務的調查局的人員都要知道這樣的標準,我們才有辦法樹立標準化的流程,讓大家比較知道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