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像我講的,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本來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所受到的對象,因此做這樣的規定,其實是柔性的勸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覺得清白需要澄清時,除非在偵查中得到的訊息是所謂的因秘密的事項,如果公開洩漏的話,恐怕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如果是針對本身個人所要做辯白,沒有逾越法律的規定範圍之內,我個人的意見是,這部分比較不會有法律責任上的問題,我的前提是必須要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除非有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這一方面的問題,事實上並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的對象,因此基本上如果對其個人清白有所說明的話,基本上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