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次修正前第5條第3項有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不公開或揭露中之程序或內容,這一個部分因為法律沒有明定,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子法中做這樣的規定,事實上也有一些質疑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