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老師有提到公共議題部分,什麼東西可以露出、什麼東西不能露出,其實某種程度像剛剛講到法官叫我不能講話以外,檢察官那時也在整我,102年3月13日在我第二次羈押我失敗,新聞媒體說失責,這個是題外話不要講,但是在那一天檢察官的新聞稿裡面就把我家地址寫在上面,就說我必須在那個地址,禁止離開,並且把名字、地址都放在新聞稿裡面,我請司改會幫忙幫我發文給法務部看能不能拿掉,我可能是個案,但是我又覺得這不是個案,因為在新聞公布辦法當中說這一些都可以露出,因此有沒有辦法把這一種東西作更正呢?這個是我想要提的第三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