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如果這樣來看,就這一個單一的事件來說,如果呂先生可以對媒體講金紙店老闆所說的,跟他的狀況完全不合,也就是有兩造平衡報導時,回過頭來來說,落實偵查不公開有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及安全,呂先生當時的各種狀況已經被司法機關公開了,但是他不能在媒體上為他自己的權益作辯駁,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如果媒體在這個有呂先生的說法,這樣才是保障他的名譽、隱私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