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在發布新聞或者是接獲媒體採訪的程序,我們事實上也有律定四道程序:第一道是我們要先檢視發布的刑案新聞是不是有一些作業;第二個是新聞要發布,程序上是要由警察分局長或者是相當職務的主官來核準,才能發布;第三個程序是我們現在比較新的作業是,有一個檢核機制,也就是要有主官、相關不公開業務的主管單位、公關單位來檢視新聞的內容是不是合適;第四個是新聞發布一定要公開,不能私下提供給特定的媒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