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修正司法院,也覺得是ok的,因為你要把什麼有違憲疑義的公投案都事前送給他們審,這跟權力分立原理完全違反了,因他是事後權,也就是最後的救濟,不能事前就來審查,然後事前大法官說可以,後來爭議,大法官要如何審理?更何況如果僅有大法官才能認定,所有公投案執必要全部送去司法院先審,實務上也不可行,因為人民所提公投案是自由形成的,所以大法官審認一個公投案認為有違憲,那好了,提案者祇要再修改一下,又送一個提案,如再違憲,然後再來一個,可以無限次來,可以改幾個字重新提案,對不對?沒完沒了。而且依照現在的規定,是審查機關認為公投案有問題,要經過而補正的程序,大法官認為違憲,那我補正完再給你有沒有違憲就好了,大法官豈非要審二次,所以實務上完全不可行,還是要由一個機關來作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