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是第二次會前會,第一次會前會是在2月12日,辦公室原先考量利害關係人可能會詢問同婚法案的問題,本來要把法務部列為協辦機關。但是在上次的會前會,已向政委說明同婚法案雖然是這個提案的緣起,但是跟這個案子是不是要修正公民投票法並沒有絕對的關聯,本部如果列為協辦機關,在現場可能會讓整個爭點沒有辦法收攏,因此上次會前會,政委同意不把法務部納入。不清楚這次要納入法務部的考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