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一下,我們比較外國的狀況,因為我們還沒有討論到法條的條文,如果條文裡面那部分可以做一些探討,大家可以一起形成共識,就會很快建立出大家接受的標準,至少是大家知道的標準,也就是大家都知道原來是這樣子,而不會完全不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