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下,科長的原意也不是這樣子,我剛剛有強調一個課題,法如果是列入強制揭露,也就是主管機關會介入,如果是自願揭露就不是,自願揭露是應該公開給大眾知道,也就是社會企業做哪一些事。「自願揭露」跟「強制揭露」的差異在未來……像剛剛余委員有提到政策上要不要有一個類似剛剛所講的十年計畫,公資源要投入的時候,會有一些選擇,而公共資源要進去,因此會多一點要求,就像剛剛所講的自願揭露,就是符合多一點的要求,也就是這一些揭露什麼事項會符合政策要求,講的是這個意思,並不是入法,入法太強了,而是政策上要如何推這一件事,也就是政策在選擇的時候,會提供公共資源的社會企業要做什麼義務,會多一點要求,講的是這個事情;至於各個主管機關是否要監督,還不到那個程度,介入監督的法是非常強了,或者是個別的法要去處理,舉例來講,長照2.0是衛福部主張,並不是中小企業處來主張,那一類的社會企業要如何做,絕對不是中小企業處來做的。不曉得你是否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