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第2頁,第23條實際的文字,剛剛老師之前澄清是,本來會被告的變成不會被告,不可能因為修了這一條,使不會被告而變成被告。標的是「執行業務得適當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條款」,這裡有一個名詞是「之條款」,「之條款」的意思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是不是您剛剛說定期揭露在公司登記平台的章程跟標準?或者「之條款」是講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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