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目前想到的是這樣的階段,很多意見有提到名稱的爭議。我覺得名稱的爭議是相當開放,其實完全取決於大家;甚至於不要用「社會企業」。我們是針對所有的公司,只是他們不希望用傳統的方式。現在公司法的規範就是以營利為主,那個是舊思維的規範,因此我們要修法,而我們修法是希望給那一些不走傳統營利路線的,想要開公司跟用公司的架構來做一些回饋社會或是特定社會使命或目的的事,這是我們在做的事情(即修公司法第1條之目的),我們並沒有說要做社企專法,而是想要在現有的公司法下,讓目前不是以傳統營利為目的的公司,不要讓法律使其受有不利的影響,因此這個法律制訂之後,我們會在章程裡面要求必須把目的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