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還是有一些誤解,我們這一次修法不會影響到補助的部分,法律本身是中性的,這是一個組織法,我們這一次修的是公司法。回應到陳總經理提到的,其實誠如OECD於2015年提出公司治理的原則,政府要架構一個有效的平台去促進公司治理,法律應該扮演這樣的角色,我們是從這個角度去切入、看的,因此此次修法的確不是for社會企業only,而是給所有的公司,為什麼名稱並不是社會企業,也就是本質上並不是針對社會企業,而是針對公司。不會涉及到所謂非營利組織型態,也不應該涉及到補助,補助是依政府政策去衡量,這次則完全是以公司的角度為主,因此先拉回來到公司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