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第11條也有說中央主管機關只要核可的相關事項,想必是你們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該是內政部,內政部只要說「可」,你們去申請C級的長照工作算在第11個,也就是「我核可的任務」,這樣就比較沒有解釋不確定的風險,因為解釋不確定的風險,一向都是存在的,如果有一個很明確的函,這個是我核可你去做的相關事項,這樣子對衛福部來講也比較有一個依據,不管修改辦法或者是做解釋,也就是這個是主管機關可以做的事,你知道我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