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提出來有這個完全合法的,如果依據民國96年,我手上拿的這一份下載的文,96年所寫的內容,用政治面來考量,裡面講了幾段話,他認為技術放領叫做獨厚特定的少數族群,我要請問真正獲利的90%以上提前放領那一些人,他們得到利益了,他們過上好日子了,那一些沒有跟上腳步的,他合法有資格的,當時他沒有接受的人,他沒有能力接受的人,原來在我們的理解,我們認為是弱勢,他們是可憐、他這輩子沒有辦法得到土地私有化的利益,到最後我們的政策在修訂時,被他們講的是認為如果給他們公平、正義的原則,就是獨厚特地的少數族群,我想這個是違反促轉會……這裡沒有促轉會,這個是獨權時代的法律條文,我覺得這樣是太嚴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