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我再問一下,免稅條例當中規定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如果是政府委託代辦社會勞務,這比較簡單,可以有跟政府的契約書,但是如果是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像我們這樣子,就真的是提供社會福利勞務。我不曉得賦稅署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