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案件如果有很多其他的證據,或者是被告被抓到就自白,不需要報案人的時候,我相信檢察官或者是法官不會勞駕報案人,但是偏偏有一些案件可能直接證據並不是那麼多,或者是蒐證上有困難,報案人的親身經歷,對於刑事案件能不能成立,我們能不能真的把犯人繩之以法,讓他付出要懲罰他,他做錯事了,我們要動用國家刑罰權來懲罰他,這個時候報案人的角色就出來了,這個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