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您剛剛所問的,對於新聞自由的侵害部分,我想目前在假訊息防治的這幾波修法裡面,大致對於專業的新聞工作者,都是希望大家有自律的原則,像查證等等的部分,如果這一個原則沒有遵循或者是這個原則遵循的過程中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忙,這也許有一些法條來處理這一個部分;但是簡單來講不會把新聞工作,謠言、假消息混為一談,這個是為什麼不用「假新聞」這三個字,因為同時包含了「查證未盡周全的新聞工作」,「內容根本不是新聞工作而冒充新聞工作」,或者「是新聞工作,但是標題跟內文不符」等等的狀況,都會被這樣子稱呼,這已經沒有操作型定義了,所以我不會說這三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