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是漁業署,依漁港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有一些但書,只要不影響漁船的作業、安全、不污染港區的情況下,應該可以指定一些區域,訂定相關措施、開放,我們現在就是缺乏相關措施,所以今天下午會針對這個東西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