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第18條第3項,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的情況之下,應該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這說明的是漁港內的空間利用是可以多元,但必須次要使用目的,不能跟主要的使用目的相衝突,才在容許之列,且剛剛提案人也有提到,每個漁港的狀況都不一樣,沒有辦法全部一視同仁要求開放,必須由各個漁港主管機關來評估,也就是依照第18條第3項來作評估,適合的部分才應該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