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個,漁港法第21條罰鍰過重,難以落實。違反第18條部分款,行為是罰3至15萬,包含丟垃圾或者是亂停車等等,以新北市政府來說,一年稽查31件,但是有15件會成案,因為很多行為其實罰不下去3萬元,而且丟垃圾罰3萬,某種程度上造成公部門、私人間某種不信任,民眾會覺得找碴,但是法就訂在那邊這麼重,電訪漁業署的意見,如果針對第21條違規行為再細分給相應的罰鍰,目前漁業署認為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