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從漁業署來確認,漁業署現有漁港法第18條的規定,如剛剛科長報告,以開放為原則。至於使用者付費的部分,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並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只是沒有好的落實經驗或者是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