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第18條第3項有規定,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污染的狀況之下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來開放民眾垂釣,這部分法規的說明部分,他們認為漁港空間利用是可以多元,但是必須要次要使用目的,不應該在不與主要使用目的衝突的情況之下,才在容許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