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才法規也好,這個(投影《企業資產擔保法》)我們正在公開徵詢,《企業資產擔保法》的想法也非常簡單,你剛剛提到銀行不願意提供擔保,那是因為目前按照臺灣的《企業資產擔保法》,本來就是分開擔保,什麼意思呢?就是房地產做房地產的擔保設定,像專利(智慧財產)、動產(汽車),這一些是完全不同的,我們現在在做的這一個《企業資產擔保法》,可以把好比像「將來取得之資產(第11條)」,舉例來說你是綠能的產業,跟政府簽了二十年購電的契約,以前這紙是不能拿來融資的,因此只能向國外9%左右的利率借錢,所以這一個通過之後,就可以在臺灣用比較低的利率取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