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告金額的調整茲事體大,目前是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2條,第2條第1項的部分去刪除個案必須敘明,如果我們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就是必須敘明個案的理由。我們等於把一些相關的要件刪除掉之後做鬆綁,未來各機關在100萬以下的案子,我們就可以直接適用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2條的限制性招標,這個也是很簡便的便宜措施,以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