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委員會,因為第三次補充的辦理情形,剛剛才拿到。我不知道就業許可證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在共識底下,也就是廠商為合作社時提供的勞務社員之僱傭關係時不再要求範圍,這部分是不是也在函釋當中一起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