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會在「眾開講」,於法規命令預告的時候,各位並不是每一個都有遇到或者是參與討論,每一個部會實作的方式不一樣,所以提過來不一定要辦協作會議,而是變成投票的選項之一,我想這個爭議是比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