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車輛行車安全,無論國外進口或國內製造之各型車輛,均應符合本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行駛道路。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相同,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