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機關要求投標廠商檢附「就業服務許可證」是否違反法規命令,應視個案履約事項審認,尚難通案禁止機關要求投標廠商檢附該許可證。倘投標廠商(包括合作社)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於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