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政委,很感謝政委的協調,內政部基於勞動合作社之組織特性,擬修正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就履約人員為合作社社員另有權益保障約定乙節,建議社員權益保障條款應以不低於適用勞基法之履約人員勞動條件為原則,避免外界誤會參與政府採購案之履約人員有調降勞動條件情形,必要時內政部得就個案進行實地訪查,瞭解機關、合作社與履約社員實際履約情形,以為周延,如內政部擬成立工作圈研議相關事項,本會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