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的意思是,雖然在合作社自治的精神底下,但是不管是公共意外險、團體意外險的相關東西,大概不能弱於類似勞基法的狀況,當然如果有一些自行約定事項的話,機關也可以說機關額外要求一些事項去蓋過合作社自行約定的事項,並不是要讓勞動合作社可以用比較不好的工作條件來接案;相反的,鼓勵勞動合作社能夠盡可能讓它的社員透過社員大會把好的勞動條件訂出來,在每一個人等於都是老闆的情況下去進行接案,而不會被排除,因此這應該是協調之前的版本,但是沒有關係,我想我們看一下勞動部對於我們剛剛的討論有沒有什麼想法或者其他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