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憲法裡面基本權的保障,應該比「人權」這兩個字還更具體了,因此我們主管機關認為憲法的這個層次裡面,已經有對人權的事情有做考量了。既然憲法的層次已經有作考量了,有需要在憲法層次下,於公投法當中再做疊床架屋的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