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這邊具體的建議是如果有特別法、普通法關係的話,一開始就先列成共同主辦,普通法就由普通法回應、特別法就由特別法回應,一開始是先打電話,就是大家都有情況或者是至少看到完整的紀錄,意思是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