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交通、娛樂票券後轉售牟取「暴利」),全文修正草案原本是刪掉的,後來有再放回來討論(原因是在黃牛票專法制定出來之前,勉強繼續用社維法去處罰部分型態之「低買高賣/黃牛」票券行為)。其實,不光是提案人,一般購票民眾也就是消費者,還有主辦演唱會的業者,負責售票的業者,他們覺得黃牛非常可惡在哪裡,像是明明1張票原價可能才3000元,結果被賣到3萬、6萬,害到真正想看表演看演唱會的人要用正常票價買不到票,或者必須跟黃牛買票,這種不正的龐大利益,運用現行的法律制度,要怎樣剝奪?不讓他們黃牛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