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回應一下,主體的部分先提一下,德國民法認為非物跟法主體是兩回事,要分清楚。當然有兩個困難,本質是有物的性格,也就是法的性格,也就是權利客體的性格。第二,其實我們稱為法主體會稱為權力能力跟行為能力的問題,也就是今天動物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辦法跳起來主張他的權力,跳起來我們也很害怕對不對?沒有辦法,所以只能怎麼樣?我們應該是說國家或者是誰要負有保護義務,把保護義務來履行,這個是動物保護法,我每次在上動物保護法的時候,一直講得很清楚,動物保護義務的概念,我們現在課予國家動物保護義務,所以要履行這個義務,我覺得這個想法農委會一直以來都有,在訓練上一直都有強調這一點,但是我希望大家去做他們的support,因為簡單來說他們要站在公益代表人努力去幫他,但是不能當作對象,我講實話,剛剛講一千一百多個案件其實很累,如果要花大部分的力氣來回答你說這樣做不夠,這樣是沒有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