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o上還有三個問題:「稅賦有特殊目的要考量的話,例如減少空汙、獎勵節能車,可以使用管制誘導性的方式」這其實跟剛才謝大哥這邊分享是類似的;「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若可以列入大眾運輸的範疇(法規明定)此,才有進一步考量更改的必要。任意更改不僅造成產業衝擊,成本提升,也嚴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這部分交給交通部;「計程車不是本來就免收了嗎?應該不需要再討論了吧。」這個是有人的意見、「例如一公升可以跑20公里以上給予燃料費、牌照稅部分減免,持有成本降低,民眾選擇節能車的意願才會提高。」這個是呼應謝大哥剛剛的說法;汽車燃油效率在能源局都有公布,屬於公開訊息,可以善用。」、「任意更改不僅造成產業衝擊,成本提升,也嚴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這其實許多公會這邊的立場是類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