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對於汽燃費的議題,過去有幾個解釋令,跟大家報告一下,汽燃費並不是以燃油的控制量為目的,並不是以燃油實際用量徵收。當然大法官解釋,公路法使用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名稱,並規定以燃油之價格定其費率,即不一定要遽予論斷主管機關應以個別汽車使用量多少,也就是可能過去大家都認為隨油徵收會比較公平,為什麼不用隨油徵收?但是大法官覺得政府部門徵收汽燃費,並不一定要採用隨油徵收的方式,才符合公路法第27條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