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考慮法制度,臺灣走的是羅馬法,羅馬法分成人和物,後者從屬於財產權,其實是毀壞別人的財產,但是毀壞動物是虐待自己的財產,從屬於動物是不屬於任何人,因此衍生不同法益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