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面我想要做一個結構性的建議,原本的問題二,在議題分析表是法律條文與實務效果有很大的差別,但是是因為要加重罰則這個解法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所以其實不會是動保案件的核心問題,如果回推背後的問題,應該是虐待動物案件層出不窮,尋求的解法是動物保護法加重罰則,然後再回推到法律條文與實務有很大的差異,應該是這一件事的限制。不知道這樣結構性的調整,大家覺得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