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著文字我再回應一下剛剛同事所提的,「知悉」在法律上很不明確,我覺得這個責任如果這麼重大,應該至少要到「明知」的程度,就是明知不實資訊,不可以阻擋,像剛剛講到仇恨言論、色情言論,普通有常識的人一看就知道,人家講的是對的,拒絕take down之後遭到這樣的責任,大家或許無話可說,如果要採取這麼嚴苛的態度,至少要到「明知」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