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您剛剛講DCA之前有非常長的討論,現在只是增加幾個條文,可是容我不客氣地說,如果這個理論成立的話,任何主管機關都可以先提無傷大雅的法案,在進入朝野協商之前就用附加一個法案的方式來提出比較有爭議性的,不是就牴觸了行政院自己這份公告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