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辦公室一直做的是擬稿階段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也賦予對公共利益有必要的時候,擬稿階段也可以公開,也就是得公開之,我自己的立場是,我看到的一切公開都有必要,這個是我們實驗性質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