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但是我們在某一個地方去講說派駐勞工的那個定義裡面,雖然在承攬參考原則裡面寫了「雇傭」,但是在第17點的情況下不能算是「雇傭」,這一句話還是要扣合到某個地方去,我可以接受不放在第16點,但是你得放在某一個地方,這樣第17點的邏輯才成立;所以如果有更好的地方放,也沒有一定要放到第16點去,但是以現在的邏輯,放在第16點有一個好處,也就是有宣示性,因為派駐就已經是在第16點了,所以是放在派駐的地方,就可以把承攬參考原則的派駐勞工定義除外掉,因此這個是作用跟形式是在同一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