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基本上先把合作社排除掉,然後到了17這邊,就另訂一套規範,但是我們認為這樣的提議,如何來訂這一塊我們都尊重,但是我們要重申,如果具有雇傭關係,因為勞動基準法有一些是強制性的規範,比如我舉例子,像在第3目(1)有提到「其餘勞動條件應依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我想跟各位作報告,很多的勞動條件,比如我舉例子,像你的產假、勞工的產假,這都是勞工的條件,這些勞動條件都是勞動基準法母法有強制性的規範,當他符合勞基法所要保障勞工時,基本上並不會因為你大會通過的規章來辦理,不可能牴觸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換句話說,不可能授權到規章自己去訂,這些是原則。